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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档案及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督办检查、政务公开、宣传报道、新闻发布、信息网络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起草地方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及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政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工作。
(三)食品许可处。
承担餐饮服务许可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餐饮服务许可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有关规范;拟订地方餐饮服务许可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有关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保健食品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等审核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有关监督管理规范;拟订地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有关监督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安全性评价工作;拟订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五)餐饮服务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拟订地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六)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负责药品、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审核;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地方药材标准、医疗机构制剂标准,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监督实施非处方药物目录;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七)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医疗器械国家分类管理目录;承担Ⅱ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和Ⅰ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Ⅱ类医疗器械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备案。
(八)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地方药材、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药用要求及标准;负责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使用许可;监督管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药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的生产及原料药购用;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审核工作;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建议。
(九)药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负责药品批发经营许可;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招标行为的监督,监管药品使用单位药品采购、贮存;负责药品广告审批、备案,负责互联网络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核准;负责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反兴奋剂条例包含药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十)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制定本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执业药师及相关涉药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出国人员政审工作。
(十一)规划财务审计处。
拟订本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装备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和本系统专项经费跟踪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