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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文明、整洁、优美,保障居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公众监督的原则,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其他城市管理相关规定、有碍市容市貌的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商务、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八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划分确定,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等;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禁止有碍市容的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物品的;
(二)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的;
(三)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的;
(四)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的。
违反本条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有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应当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第十四条不得在道路路面、沿石、电杆、路灯杆、树木、居民住宅、商业楼、公用空间、橱窗内等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各类广告、宣传品、告示牌。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不得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散发广告、宣传品和名片。
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实施者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喷涂、刻画、张贴、散发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经取证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限期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逾期拒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企业暂停该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理决定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企业恢复该号码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