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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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省、市(地)、县(市、区)人事、财政、卫生、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教师相关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省、市(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增加师范教育投入,改善师范院校办学条件,提高师范教育质量。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教师的培训。省、布(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