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计算按照杭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有关指导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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