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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规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等。二、举报受理范围:单位或者个人非法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包含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不包含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下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多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多支出社会保险基金等基金管理、支出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三、举报方式:可以通过电话、邮寄、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通过邮寄的,请注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字样。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禁止捏造事实、诬告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