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2-23

北京工程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6、标底已编审完毕。第六条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第三章标底第九条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第十条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第十一条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第十二条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第四章投标第十四条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3、自有资金情况。

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条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五章开标、评标、决标第十七条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第十八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

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第十九条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第二十条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第二十一条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第六章违章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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