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时间:2024-02-21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国家对水域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2.禁止在航道内弃置沉船、碍航渔具和种植水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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