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南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2-20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南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等。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按照办园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区分不同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保教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级人民政府审定。

住宿费由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普惠性,按照成本合理分摊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核定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按照核定成本确定,不得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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