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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主城区公共泊位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主城区范围内公共泊位的施划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泊位,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全市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主城区城市道路车行道停车泊位施划、管理工作;负责车行道、人行道上的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负责停车场外、人行道上公共泊位外“僵尸车”停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停车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停车场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和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负责对全市停车场进行备案;负责对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政府和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内停车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负责人行道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泊位施划、管理;负责查处主城区本辖区内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擅自在人行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或改变停车泊位用途、位置、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设立“黑停车场”和停车场内、人行道上公共泊位内的“僵尸车”停放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程序等职责。各区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智能停车设施、设备,全部实施电子监控、超时收费,取消所有人工收费,严厉打击私人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第五条公共泊位管理按照“免费停车、兼顾效率、规范管理、方便于民”的原则,坚持能划尽划、能免尽免、分类管理,实现公共泊位高效利用。
第六条公共泊位原则上实行免费停放,重点区域限时免费。车行道泊位施划蓝色标线,在标定时间内免费停车,在标定时间外违法违规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重点区域人行道及其他公共空间的泊位施划白色标线,实行限时免费停车,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牌。
重点区域包括学校、医院、办公楼、小区农贸市场、商业区、旅游景区、公园等场所的门前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
第七条重点区域人行道和其他公共空间实行限时免费的公共泊位,具体免费停车时限规定如下:
小区农贸市场门前及周边公共泊位营业期间实行限时停放,免费时长1小时,非营业期间免费。办公楼、学校门前及周边公共泊位日间免费时长2小时,夜间免费。酒店、商场、超市、临街商户门前及周边公共泊位营业期间实行限时停放,免费时长2